尽管发达国家在意识形态、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方面与我们有较大的差异,但其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不断改进技能教育的方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发达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要经验
首先,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等值体系。美国的各类教育能够互相沟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位文凭并行并重及有条件沟通的制度,实行不同类型的学习和教育机构间学分互认,实现了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的广泛沟通。英国一直把整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目标,他们将生涯教育的思想渗透于教育体系中,用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课程(GNVQ)整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等值体系来真正提升职业教育的地位。在高职教育方面,法国规定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文凭与高等普通教育文凭相对应,提高了职业技术教育的社会地位,理顺普通教育文凭和技术教育文凭间的等值关系。
其次,建立完善的高技能型人才培养法规体系。发达国家虽然在技能人才的培养上采取的方式不同,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在立法上已经形成了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美国针对不同时期的情况,制定了《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法》(1962年)、《综合就业培训法》、(1973年)《就业培训合作法》、(1983年),满足了不同时期对职业教育的要求。德国1969年颁布 《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定义、适用范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等,其它法律如《企业组织法》、《工商企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明确了企业职工委员会和企业在职业教育上的义务,并对企业培训师的基本条件、职责范围等作了相应规范。日本建立了一套职业训练法规体系,该体系包括3部分;《职业训练基本法》、职业训练单向法和规章、对职业训练产生影响的其它有关法律。英国在《1918年教育法》《1944年教育法》和 《1973年就业和训练法》中对职业教育进行了规范。
第三,实行多元化的投入体制。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和个人多元化的投入体制。德国双元制大学中,学生、政府、公司三方分担了教育费用,其中学生承担相当于综合性大学的 10%,政府承担相当于综合性大学的30%,企业承担相当于综合性大学的 60%。美国社区学院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机构,在经费方面,除州政府拨款外(不超过当年财政收入的2%),还采取一些辅助性的经费保障措施,如在社区内征收社区税、扩招国外留学生、开展社区职业服务项目、慈善基金会的捐赠、为公立机构培训员工、凭借独特的教育项目获得州奖励基金等方式增加经费。法国除政府的投入外,法律还规定企业完成各项缴税义务后必须承担至少两项支出:一是按本企业一年职工工资 1 5%的比例提取继续教育经费,用于本企业的在职培训,二是按上一年职工工资 0 5%的比例缴纳“学习税”,用于支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第四,注重技能型人才实际能力培养。发达国家在课程设置和专业上的共同特点是强调学生实际能力培养,具有明显的多样性和实用性。英国设置了交流、信息技术、计算等三种关键能力单元。美国增加了处理资源、处理人际关系、处理信息、运用技术等关键能力培养的能力。澳大利亚普遍开设“课题研究”课,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主动探索、解决问题的能力。日本课程设置紧密结合产业需要,以制造业为主,集中在电子、机械、建筑和应用专业。加拿大的课程开发独具特色,首先由技师、技术人才、管理人员、老师等组成的 DACUM 委员会深入行业基层,进行岗位分析,了解岗位人员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制定出技能图表。然后,由课程开发人员在反复征求企业的意见后,针对各个技能要求开发相应的课程,课程的取舍完全取决于行业、雇主的意见。
第五,建立校企合作机制。英国政府大力提倡教育与工商企业建立有效的联系,并要求教师到工商企业中去进行工作体验。法国职业教育文凭的设置由各行业专家构成的职业咨询委员会与教育部门共同确定,使培训内容与企业要求相适应。美国1994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州都要建立一个全州范围内的学校到工作体系,向所有学生提供参加工作岗位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企业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见习、实习的机会,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他人协商的技巧以及自我管理的意识等。日本的职业教育针对性强,突出技能培养,受到产业界的普遍认可。在技能训练中,非常重视培养实习学生对现场生产适应能力。学习过程中,教师指导下利用模拟的现场,实际操作设备实物,掌握生产现场所需要的技能。同时把毕业设计与企业委托开发项目相结合。学生毕业设计,针对企业需要,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发达国家人才培养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首先,要转变“重普轻职”观念,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首先,要积极引导人们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要对全社会进行宣传教育,树立重能力而不惟学历的多元化人才观念。使全社会认识到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与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同等重要,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可缺少的力量。其次,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普通教育证书的等值等效制度,改变当前“重普轻职”的倾向,使职业资格证书与普通教育文凭在地位上形成对等关系。再次,重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衔接与沟通,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普通高校继续学习的比例,逐步形成全民终身教育体系。
其次,完善法规体系,使技能人才培养具有法律保障。我国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虽然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立法但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有关技能人才培养的法律法规仍较缺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技能人才的培养涉及到国家、企业、个人、学校等各方面主体,这些主体在职业教育上的权利、义务需要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如国家在技能人才的培养方面应该承担的管理、经费投入、企业如何参与培训、个人如何获得职业教育的机会、学校的职业教育职能规范。国家应形成以《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为主导,一系列有关政法规相互配套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法律框架,为应用型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第三,加大对职业教育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政府应加大对职业技术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特别是要在财政预算方面,打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预算的相互分割,而是应该通盘筹划,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一视同仁,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平衡两类教育的财政支出。同时,政府应监督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将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在政策上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如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按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实际支出和效果安排政府补贴,以增强企业参与技能人才培养的积极性。
第四,加快教学改革,把学历教育转变为能力教育。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改革课程设置。要以市场为导向,设置满足社会需求的实用性专业,针对某岗位或岗位群设置专业,对于一些跨学科的岗位,则设置综合化的专业,实现相关学科甚至不同学科之间的沟通和融合。专业的设置必须通过相关教育部门以及企业组织的审核,所设的专业必须是相关行业或企业需要的,学生愿意学的,符合政府和行业机构宏观布局的。另一方面,要改革教学方式。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式,采用启发式、发现式、学生参与式、师生对话式等教学方式。教师可以在讲授基本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围绕专题和案例在课外查阅资料、展开分析,在课堂发表观点,同学们之间展开讨论,教师进行指导。通过这种教师指导与学生自学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团队协作的能力、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
第五,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适销对路”技能人才。一是明确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以及实施校企合作职业教育的途径、方式、 奖罚政策等, 并在运行机制、 法律体系、管理体制、投入机制、评价监督机制等方面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律和规定。二是建立 “订单式”培养模式,形成“社会—企业一学校”良性互动,按照岗位要求“量身定做”企业急需的人才,实现定向输送、定向委培,提高职业培训的“含金量”和吸引力;三是校企共建技术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学校教学资源和企业的实习、就业资源,贴近市场的需求,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和开发结合起来。这样既解决了学校设备、资金等问题,又使学校研究课题和毕业生设计更加符合企业需求,使课题成果直接服务企业让学生学用结合,增强实际操作动手能力。